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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诚信与行政程序法

摘要

当今,法治不断健全,而政民关系却常出现不和谐的情形,有时甚至较紧张。这一问题长期难以解决,表明政府自身建设可能在治本方面存在着瑕疵。政府的第一道义是忠诚人民,首先就有必要考究政府是否诚信缺失。联合国《提高政府公信力维也纳宣言》指出:"当今,提高政府公信力已成为一个全球关注的问题。rn 法治与诚信都是现代政府的基本特征。诚信作为道德体系的根基,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基本内容之一,是法治政府必备的政治品质。是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程序法实施的基础性资源和内在动力。自21世纪初以来,我国政府诚信与法治的结合越来越紧密。诚信原则作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对行政程序法制定、实施的指导和助推作用日益显现。相关公共政策不断健全。有的地方或部门政府法治与诚信相脱离、顾此失彼,有的地方或部门程序违法与失信时有发生,给行政程序法治化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诚信理念和原则的弘扬对于引导行政主体遵守正当程序、优化行政程序法实施环境意义重大。整合政府诚信、法治公共政策,完善行政程序法,建议政府诚信与依法科学民主决策相契合、真诚服务与优化程序、公正高效执法相结合、培育诚信文化与法治文化相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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