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会议>2012第二届两岸民商法前沿高峰论坛 >'民法商法化'与'商法社会法化'辩证

'民法商法化'与'商法社会法化'辩证

摘要

法律部门之所以各异,是因为规范的社会人群及其行为性质不同.在规范民事人、商事人和社会人并出现了"民法商法化"和"商法社会法化"的现象.我国应在保持各类法律部门纯净的基础上着力发展和完善商法对"民法商法化"和"商法社会法化"命题积极研究,以应对变化的生活和交易过程中,民法、商法和社会法得以产生,社会现实的变化使得民法、商法和社会法之间产生互动的复杂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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