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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与中国传统商业文明——传统合伙经营中的公司制要素

摘要

东方合伙制是和我国传统宗法制相匹配的商业文明。在温州、在潮汕、在福建、在央企、在诸多红顶资本,都看到中国传统宗族的顽强复兴。改革开放的狂飘突进,同时也是中国宗法制重生的过程。这是一明一暗并行的两条线。当前在我国发展进入深层次矛盾暴露的时期,一系列负面效应开始显现,在传统中国的合伙制治理中,一般都只能通过残酷的政治清洗,来实现吐故纳新。这是内耗相当大的治理方式,在当前新一轮科技突破尚需积累,中国与世界经济息息相关的时代,这样的清洗不再具备可行性,迫切需要拿出更加平稳有操作性的方案。 在上一个五年,大力发展资本市场,在赎买中实现利益关系调整是当时的可选项,然而在2015年的股灾后,金融市场内生不稳定让人心有余悸,也迫切要求从外生的金融反腐中寻找系统稳定力量。但这仅是权宜之计。 深层次的矛盾只有通过发展解决,正进入一个互联网时代,作为利润核算单位的宗族,可能会逐渐被生产集团所取代。这为一个古老帝国提供了扁平化治理的可能,而既有利益集团可以在参与区域或领域自治之中实现转型。无论是计划还是市场,人文还是神教,民主制还是君主立宪制,在春秋战国时代的诸子百家那里,己经一网打尽。迫切的需要从传统文明中发掘出它的现代性,发掘出士大夫精神,发掘出共和国第一代贵族真正的贵族精神。迫切的需要在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中,发育出有说服力的中国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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