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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立法层面对我国生态补偿机制的认知与思考

摘要

@@生态补偿机制是以改善或恢复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为目的,以经济和市场手段为主,调整相关利益者(保护者、破坏者和受益者)利益分配关系的一种制度安排。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内外很多国家和地区进行了大量的生态补偿实践,我国福建省从今年起实施了江河下游地区对上游地区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但迄今为止生态补偿仍停留在个案研究水平上,涉及的法律规定也只是散见于一些资源保护单行法的个别法条,而对于补偿主体、补偿方式、补偿标准、补偿基金的建立和管理以及实施程序和监督管理等方面尚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规定,导致根据法律无从界定各利益相关者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责、权、利关系。事实上,实行生态补偿机制既要有合理的政策设计,又要具备相对完善的法律体系,而后者是生态补偿机制得以有效实施的重要手段。因此,有必要将生态补偿思想融入环境法律制度,并针对目前我国生态补偿立法存在的问题,提出进一步完善的思路与建议,以期为促进全国范围的生态补偿机制的顺利实施,全力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提供一定的法律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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