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伤程度鉴定中的检查手段需要规范

摘要

文章通过3例未对某个损伤的检查手段作出相关的行业性的标准性规定,笔者建议专家们在制定新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时,最好把诊断某个损伤所需的检查设备、仪器的类型一并标出,例如,四肢长骨和全身主要大骨头骨折以X线DR正侧位摄片检查为标准检查,有疑问的,再行CT和(或)MRI确认为妥,把不必要的CT检查和/或MRI检查作为核实、确认某项损伤的“后台”储备手段比较好;鼻骨骨折也一样照此办理,兴许可以减少许多麻烦和鉴定纠纷。这样的相关检查的标准的手段,作为某项损伤的行业标准标出,以利于基层法医鉴定的简便易行和可操作性,更有利于基层单位简化处理纠纷等案情,方便基层。也为“标准”立下了规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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