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保护节目模式

摘要

我国在2013年对著作权法进行了修改,相关议程对当今知识产权的发展也尤为关注,特别在刚刚闭幕的十八大中,文化战略被提到的及其重要的位置,其核心是加强国家软实力.在文化产业的发展中节目模式是非常重要的一块,但它的经济地位和法律配置不相称,因此笔者认为在今后的立法工作中,这项立法必须得到优先实现才可以实现节目模式的法律保护,进而推进文化建设和文化产业的发展.总之,不仅仅是立法,在司法上节目模式也要得到保护。著作权侵权中通常存在举证难问题,这主要体现在对独创性的证明上。制作人如何证明自己在创作时和创作前没有接触过原有模板,或者说创意的来源和既有模板无关,要证明这点存有困难,在学界中也存有争议。要解决这个问题,笔者认为,一方面应当从证据学的角度入手,在认定事实时参照实质性相似标准,并且对被告的的辩驳和举证采用合理排除解释的标准;另一方面,从创作者的角度出发,提高创作者的权利意识,在节目的策划和制作过程中,预留和保护详细的书而模板或相关记录。此外,还可以进行版权登记。在法律规制和保护中,范围必须是全方位的。节目模式的法律地位必须确认,法律后果必须明确,经营流转必须自由,立法、司法、执法亦应该有严格的法律论证和判断,有独到的法律理解。节目模式实现法律保护,不仅仅是一个单纯的法律议题,更是十八届二中全会强调的提升文化软实力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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