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好声音再谈电视节目模式保护

摘要

关于电视节目模式的讨论一直存在,尤其是节目模式到底是思想还是表达,是否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还是应当以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在理论和实务界有不同看法.实际中电视节目模式的引进、交易一直存在,也有很多人质疑所获得的模式许可到底性质为何,花费巨额许可费获得的是什么权利.rn 本文拟从综艺节目入手,分析电视综艺节目、综艺节目模式的法律性质,进一步阐述电视综艺节目与综艺节目模式的关系,从而论述综艺节目模式在具备有形表达时实际可以构成作品,类似于剧本,应被著作权法保护.对于节目模式到底是思想还是表达,本人认为思想、表达二分法在综艺节目模式中应当有不同层级的体现及转化,节目制作宝典、大纲、脚本会体现节目模式的核心内容,符合著作权法有关作品的定义.电视综艺节目实际是对综艺节目模式改编、摄制而完成的作品,两者类似于剧本与影视剧的关系.故将节目模式仅视为思想已经远远不能满足综艺节目模式的发展要求.以商标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电视节目模式并不能达到保护目的.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