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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在囧途》诉《人再囧途之泰囧》案的不正当竞争视角简析

摘要

根据民事起诉状,原告认为被告公司故意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暗示、明示两部片子的关系,故意将《人再囧途之泰囧》(以下简称“《泰囧》”)与《人在囧途》(以下简称“《人囧》”)进行对比,是《人囧》的续集、升级版,将《人在囧途》的成功转移到《泰囧》上,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告认为,公司在全国各地的宣传广告中,直接、大量、无数次擅自使用《人囧》特有的名称。原告认为,将两部电影进行比对发现,无论电影名称、构思、情节、故事、主题还是台词等,两部电影实质相似,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原告认为,根据公证的中国电影报显示,截至2013年1月27日,公司票房是12.52亿元,上映期间,公司股票大幅升值。根据公司等公开的消息,公司获利43%,即5.38亿元。原告诉讼请求为:其不正当竞争行为构成侵权;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亿元;承担本案诉讼费。“人再囧途之泰囧”的使用是否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所禁止的仿冒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之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方法损害竞争对手。从市场诚信的角度看,后片名有意混淆前片名,不论票房优劣,都应该是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也存在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可能。因此,在不正当竞争行为构成要件中,“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包括潜在利益和直接利益,可以采取推定的方式认定,不以举证实质损害为要件。因此,本律师认为被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构成的,仅从前、后片名使用来看,后片名的使用已构成对前片名的不正当竞争,后者应当承担赔偿损失、消除影响、停止侵权等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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