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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立“内公海”概念,赋予公民基本海权

摘要

1958年的《公海公约》规定,各个国家在公海享有航行自由、捕鱼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飞越自由.《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除规定上述自由外,还增加了建造国际法所准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科学研究的自由,并规定所有国家在行使这些自由时,应合理地照顾到其他国家享受公海自由的利益.当前,中国要确立“内公海”概念,赋予公民基本海权。首先要实现理念的突破,海洋与陆地一样都是国家领土的一部分,管辖、支配权相同。路权可以放开,海洋航行权也可以放开。通过让国民亲近大海,热爱大海,提升全国的海洋意识,为海上强国梦注入新的活力。其次要制定“内公海”管理办法。界定“内公海”区域范围,规定公民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内公海”权属部门,出台“内公海”海域管理条例。在游艇使用等方面减少审批、报备等环节,就如私家车只要合法,随时都可以出行,让亲海变得更加便捷。再次要建设海上公共通道,放开部分海域使用权,标出海上公共通行区域,适度减少对航道、航线、气候等管制。同时制定海上交通规则,根据海况对于船只进行等级划分,明确不同等级船只所享有的海权,实现各行其道,确保各类船只在安全的前提下自由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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