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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类型化的理论基础与范式转换

摘要

法学方法与担保的类型化,类型化方法是包括逻辑类型化和经验类型化的总称.自罗马法首创的逻辑—体系类型化,经过大陆法系的法国、德国等成文民法典编纂,概念法学的逻辑类型化成为教条.以英国为始祖的美美法系则采取判例造法的经验类型化路线.现代混合法系国家兼采逻辑类型化和经验类型化的混合类型化之路.中国的担保类型化原来采取混合类型化范式,制定统一的担保法,后因物权法制定,将担保物权并入物权法,显然回归大陆法系的概念法学似的类型化路线.但在这种法定主义的典型担保格局之下,非典型担保在民间法和契约法上仍然存在.因此,从比较法角度比较分析世界各国担保类型化的历史和发展以及内在的价值功能,显然具有理论价值和立法、司法的指导指引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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