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抵押对抗规则研究

摘要

未登记的动产抵押权在破产程序中没有优先效力.当多个动产抵押权竞存时、一般动产抵押权与浮动抵押权竞存时、动产抵押权与质权竞存时,不区分"善意恶意",统一按照公示的先后顺序决定优先顺位.动产抵押权人与担保物买受人竞存时:(1)若买受人属于"正常交易中的买受人",无论抵押权是否登记,也无论买受人是否知道抵押权,买受人都无负担地取得标的物所有权;(2)若买受人并非"正常交易中的买受人",则仅在抵押权未登记,且买受人善意时,买受人无负担地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若抵押权登记,无论买受人是否为善意,抵押权都优先.现行的所有权保留制度与动产抵押制度存在冲突,未来有必要建立所有权保留的公示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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