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破产企业的处理模式初探

摘要

2011年房产新政实施以来,受国家调控政策的影响,房地产企业进入破产程序的案件增多.由于房地产破产案件不同于其他破产案件,首先其所涉及的债权人主体范围广,包括但不仅限于购房人、工程承包人、材料供应商、向开发商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等等.其次破产企业资产主要包括已经建成或正在建的商品房、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及其他相关权益.债权人一般必须通过把上述不动产及其相关权益变现的方式来实现破产债权.最后,破产涉及法律关系相对复杂,且有时会相互交织.具体来说,包括企业与购房人、购房人与按揭银行间等多种关系;同时也包括施工企业、材料供应商与开发商,开发商与员工间的关系等;还包括银行与开发商间的关系等.所以房地产企业破产所造成的负面影响一般较大.由于房地产业属于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同时房地产企业破产所涉及的债权人数量大、行业多,因而其破产影响范围广,且可能对我国金融乃至经济安全造成不利影响.并且房地产企业破产可能导致正在建设的大量房地产项目出现烂尾工程,不仅会损害城市发展的形象,同时也会造成对社会资源的浪费.所以处理好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就显得尤为重要,重点从管理人角度来探究房地产破产企业的处理模式,提出要及时审慎处理,寻求政府支持,债权审查细分类,明确法律依据,审快区分多项优先权,衡平认定债权顺位等可行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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