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破产债权异议诉讼应如何进行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条赋予了异议人采用诉讼程序进行救济的途径,确定了人民法院对破产债权的最终确认权,改变了旧破产法体系中破产债权由债权人会议进行审查和确认的不合理规定,从法理学角度讲更趋合理化.但,由于上述法条规定得过于原则和概括,缺乏操作性,加上配套的司法解释尚未出台,致使在实践中出现了诸多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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