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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异议诉讼中当事人的列明

     

摘要

破产债权异议诉讼实践中存在当事人地位的错置。《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错置的混乱,但在“债权人对他人债权存有异议”情况下提起的诉讼中,并未将债务人列为被告。破产债权异议诉讼针对破产管理人审核债权的行为提起,囿于破产管理人的职务性质,破产管理人只能以债务人名义参加诉讼,债务人应是本诉的当然当事人,并视债务人自身对异议人所提异议的态度,列为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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