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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典、法官和理论学说——以《意大利民法典草案》起草者阿尔博特·德·希摩尼为视角

摘要

本届大会议题让笔者想到了1802-1803年《意大利共和国民法典草案》——《法国民法典》的"姐妹篇",适用于意大利北部——的起草者阿尔博特·德·希摩尼.他的一段有关法典、法官和理论学说相互关系的阐述.随着法国大革命和拿破仑影响的扩大,1797年在意大利北部创建了阿尔卑斯共和国,1802年转变为意大利共和国,由拿破仑担任总统并直至1805年,1805-1814年,该共和国又归属意大利王国。在阿尔卑斯共和国,人们发起了一场有关法典化的争论。在1802年,刚上任的意大利共和国司法部部长就授权德·希摩尼起草一份民法典草案。德·希摩尼在介绍其法典草案的宣言中,宣称:“如果我们剥夺法官所有的自由裁量权,否认法学有教导法官解释法律并为其确定相关原则方针的使命,这种需求会继续增加下去…,法学无法与罗马法分离,因为人们正是从罗马法中受到启示,产生了适用于所有人的法律的理念,而罗马法也临时承担了辅助国家法律的工作,并被所有类型的政府所接受……”对此,笔者认为应注意以下几点:在对法典草案进行评估时,其明确认为有必要将法典与以下要素相关联:法官,即将法典适用于具体案件的人的自由裁量权;法学理论研究,他们为自由裁量权确定方向,引导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并对法官的自由裁量进行评判和探讨,保证法律得到正确的适用。假如没有上述两类活动,那么法典就得规定所有的可能的案件类型,一旦出现超出法典规定的情况,就得继续诉诸立法者。法学研究利用一系列的原则,起着指导功能。法学理论及其对原则的解释都是基于罗马法,认识到罗马法有整合各自原有法律的功能,并可起到帮助和填补漏洞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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