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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法律体系下碳配额性质相关法律问题分析——由碳交易是否纳入WTO管辖引发的思考

摘要

《京都议定书》不仅将"碳配额"分配给国家,而且规定了国家之间进行"碳配额"交易的市场规则.一个复杂的全球碳市场因此形成.这个庞大且复杂的碳交易市场是否应当纳入WTO管辖,首先需要考察碳交易单位"碳配额"的定性.在国际层面上,碳配额性质的判定也直接影响由哪个国际机构来行使监管权,尤其是现行的布雷顿森林体系机构中哪个最适合对国际碳市场实施监管.如果碳配额被定性为"产品"或"服务",那么WTO就是其监管者;如果其被定性为"货币",那么其监管权力就应由世界银行或IMF行使.同时,碳市场的国际监管也影响到国内监管模式的选择.参考和借鉴碳市场的国际监管模式和其他国家的做法将是中国今后必然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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