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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认识土地权利的实现

摘要

在土地权利问题上,不管是老百姓,还是管理者,我们普遍有一种误区,那就是把土地权利和一般的财产权混淆在一起,从而经常引起土地权属纠纷和争议,甚至对簿公堂.当前我国正处在建设法制国家的轨道上,依法治国,依法办事,已经刻不容缓,而相反管理者却还处在常规的思维方式上,要改变传统的做法,需要人们学法、懂法,率先贯彻和落实法律法规,尽量在工作中做到合情合理合法.根据本人多年的土地管理实践,特别是从事土地登记工作几十年,接触到各种各样的争议和诉讼,对于如何正确认识土地权利的实现,谈谈自己的一些体会,和大家一起共勉,如有不当之处,请批评指正. 在日常的生活和工作中,人们对财产权利的实现和灭失都有一种惯性思维,那就是只要双方签订合同,一方交过钱,就实现了财产权利的控制,另一方交过货,就意味着财产权利的灭失,这种合情合理的做法,是广泛被群众所接受,但对于土地这种特殊的财产权利,要实现控制,并不是交付就能确定,根据《物权法》第二条规定:"……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也就是说财产权利有二种,一种是不动产,一种是动产,土地和房屋因为其不能移动的属性,决定它属于不动产,《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也是人类从古到今在生产生活过程中达成的默契,也正是因为动产物权的实现形式,使人们产生误解,人们对土地权利的实现与动产进行比较,从而产生很大的歧义,故有必要对土地权利的实现作进一步的研究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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