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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股份合作中实现集体土地权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摘要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在《决定》中首次明确将“股份合作”作为土地流转形式。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股份合作顺应了我国农村经济发展和现代农业发展要求。将成为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的重要形式。当前在推行股份合作过程中因相关法律法规的缺陷,一些法律问题已凸显出来,影响农村集体土地权利的实现,亟需采取措施加以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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