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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新旧标准过渡期人体损伤程度的法医学鉴定

摘要

对于此案,伤者被他人打伤,致左筛骨眶板新鲜骨折并球后积气,若参照《人体轻微伤的鉴定》、《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及《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很明显,根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属人体轻伤范畴,构成人体轻伤;若参照新标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亦很明显,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2.5.d条之规定,属人体轻微伤范畴,构成人体轻微伤。那么到底是根据新标准还是旧标准呢?反过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致人损伤的行为发生在2014年1月1日之前,尚未审判或者正在审判的案件,需要进行损伤程度鉴定的,适用原鉴定标准。但按照《损伤标准》不构成损伤或者损伤程度较轻的,适用《损伤标准》”之规定,此文很多人认为有歧义或很难理解,但对照标准和法律术语分析,此句话并无任何歧义,其所诉及就是法律通用“从旧兼从轻原则”,因此此案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2.5.d条之规定,属人体轻微伤范畴,构成人体轻微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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