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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财县管”能不能整合“乡镇预算”——一个宪法与预算法的综合分析

摘要

“乡财县管”财政体制改革,对于摆脱乡镇债务危机,缓解县乡财政困难,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曾经起过重要的作用。但“乡财县管”整合“乡镇预算”所形成的县乡“预算共编”,却相应地带来一些自身难以消除的弊端,不仅在政策方面存在合理性不足的问题,在制度方面也存在合法性不足的问题。它既不符合宪法的相关精神,也不符合《预算法》的相关规定,还规避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审批监督权的合法性。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的预算法修正案草案明确规定“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应该说不失为对宪法和预算法原则的有力维护,但这一规定如何不成空文,如何在现实中有效解决“乡财县管”整合“乡镇预算”所形成的县乡“预算共编”模式及其相关问题,依然存在诸多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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