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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人格视域下的未成年人保护

摘要

基于《宪法》并以《未成年人保护法》为主体、《义务教育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作为补充的未成年人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其基本价值取向在于为广大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成长与发展提供良性的法制环境.但就法律与社会效果而言,由于长期依附型人格观的历史作用力、未成年人法律体系存在操作化困境和社会、学校、家庭等重要参与方的观念错位与行为失当等原因,加之信息社会的放大效应,"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成长与发展"这一核心法益并未得到应然的保护,而趋于异化的未成年人保护现状显然不利于未成年人独立人格的培育.换言之,有且只有将独立人格纳入未成年人保护的视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与发展的基本价值才能实现,并在此基础上逐步形成具有独立人格的现代公民群体这一建构法治中国的主体.如上所述,当前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还存在较为突出的问题,而问题背后所蕴含的实质则在于独立人格视野的缺失-并未将未成年人作为独立的权利主体来看待和培养,由于权利保护过当、未给予未成年人足够的,包括未成年人保护相关立法在实践中显露出保护不周、监管不力的弊端,不利于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阻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发展。缺乏对涉罪未成年人隐私权保障的责任机关,容易导致其隐私被泄露,社区矫正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实践中缺乏相对独立、专业的管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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