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保证义务的地方立法模式

摘要

高速城镇化进程中城市更新加快,规划变动不可避免.通过对四个典型城市和一个超大型城市的城市更新规范性法律文件文本分析,从立法规制的视角,为解决城市更新的公共目标与控制性详细规划法定要求之间的固有矛盾,避免或减少因规划调整对私人利益损失的风险,提供切实可行的地方立法经验.中国既有的城市规划立法结构为国家《城乡规划法》保留程序性框架基本内容,将实质内容下沉给部门特别法或地方立法填充,利用地方立法模式确定规划保证义务的具体内容,实现了对行政机构规划变动自由裁量实体法意义上的行为指导和行为限制,为司法裁量提供客观的正当性分析和程序上的审查依据.对其他地方城镇规划立法和管理实践具有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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