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会议>中国法医学会全国第十九届法医临床学学术研讨会 >交通事故致植物状态法医临床学鉴定分析1例

交通事故致植物状态法医临床学鉴定分析1例

摘要

交通事故所致的植物状态,在鉴定时机的选择上应值得注意。虽个别学者认为鉴定时机应掌握在1年以上,但多数认为,一般应掌握在植物状态6个月以上,被鉴定人禹某,目前植物状态8个月,受法院委托,应予以鉴定。被鉴定人禹某,有长时间缺血缺氧性脑病形成表现;其症状和体征及影像学资料,符合朱广友植物状态诊断标准,诊断为持续性植物状态,并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 18667-20024.1.1.a之规定,评定为一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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