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作性砸手一例报告

摘要

根据110于案发后2个多小时询问结束时伤情照片,没有发现右手软组织损伤,没有发现第五掌骨近段处皮肤软组织损伤,如表皮剥脱、肿胀及皮下出血。于案发次日下午3时法医验伤照片显示右手第五掌骨近段处软组织明显肿胀并皮下出血,照片比对发现贾某右手第五掌骨近段处软组织损伤是现场形成的依据不足。根据伤者化名张某于次日7时7分右手DR影像和案发次日15时42分右手DR影像比对,其诸骨形态特征,为同一人影像资料。次日7时7分右手DR影像无骨折影像,次日15时42分右手DR影像骨折影像明显,说明该骨折与本次案件的关联性缺乏证据,研判系化名拍片后造作所致。根据伤者于伤后次日17时46分右手三维重建影像观察,示右手第五掌骨近段及基底部粉碎性骨折,其皮肤无表皮剥脱及皮下出血,无挫裂伤,仅有软组织明显肿胀,符合有软物衬垫状态下钝性砸击所致。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