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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下注水充当血肿制造现场有伤案后砸手致掌、指骨折造作轻伤一例

摘要

2017年4月29日9时许,在菏泽市牡丹区某办事处某村村民吴、朱两家因生意发生矛盾,双方妇女在吴家门口对峙,纠纷后,吴报警.110民警10分钟赶到现场,见吴某在家门口静坐,无痛苦表情;于9时15分1秒对吴某左手背皮肤“肿胀”处拍摄.经调现场监控录像,示双方赤手空拳,对骂,肢体有接触,无人倒地,无人持凶器.左手背皮肤肿胀似“血肿”,“血肿”近腕部的皮肤上,有类针眼性损伤并有炎症反应,左手余无损伤,9时15分6秒拍摄“肿胀”;9时25分9秒见其“血肿”吸收较快,体积迅速缩小,再拍摄;均无表皮剥脱,无大面积皮内、皮下出血.民警现场告知吴某24小时内开具伤检委托书,去县公安局进行伤情鉴定.调查得知吴某儿媳在医院护士岗上班,案发当日休班在家,具备注射生理盐水的能力和条件。经深入侦查,吴某及儿媳在讯问期间,成认了案前学习伤情标准,报警后,离开现场回到家中在手背部皮下注射生理盐水,造作成类似皮下“血肿”的损伤。到夜间12时左右,在左手腕部注射麻药,用铁锤反复砸手,先砸第四掌骨,经查无骨折,又砸左手无名指第一、二指节,经对照标准,仍达不到轻伤,又再砸第四掌骨致骨折。此案是案前预谋,按标求伤,依标造伤,造作轻伤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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