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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责任因果关系裁判路径的构建——基于2010年至2014年120份民事判决书的实证分析

摘要

《侵权责任法》第66规定环境污染责任因果关系推定,这种推定是法律上推论推定,受害人需证明基础事实的存在(污染行为和损害之间初步关联性),基础事实证实之后,法官则根据推定的规则推定因果关系存在,此时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移转给加害人,其需证明因果关系不存在才得以免责.受害人对因果关系证明的标准是一般盖然性,法官在内心确认可能存在关联性即可.为了减轻受害人对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对因果关系的认定采取类型化的处理,在侵害人身权益的案件类型中采取疫学四要件来认定因果关系,在侵害财产权益案件类型中采取一般盖然性的因果关系认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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