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的英国经验

摘要

自上世纪八十年代末起,英国的认罪协商制度进入到全面扩张阶段,同时引发该项制度与普通刑事诉讼程序之间的紧张关系有增无减.如何明确和规范法院在协商机制中的角色和功能,如何保障被指控人的基本权利不受侵犯,如何在认罪行为与从轻处理之间进行合比例匹配,如何定位被害人并提供必要救济,如何基于认罪协商的制度价值划定合理的适用范围,所有这些问题都在不断考验着立法者与司法者的智慧,而这些也正是我国当前推进认罪认罚从宽过程中所面临的重要课题.本文通过考察现有英国认罪协商制度的具体形式和运作模式并明晰其在制度建设过程中面临的挑战,为中国当前整合各项认罪协商机制并形成一套符合中国当前刑事司法内在逻辑和权力架构的运行模式提出借鉴思路.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建设实际上会牵涉到我国刑事司法的整体体系架构,不是单单一个速裁程序能够有效应对的。事实上,《认罪认罚从宽办法》通过整合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己经充分体现出被指控人认罪的制度复杂性与系统性。从这个角度讲,目前更为棘手但必要的任务是,系统性的围绕被指控人认罪、认罚行为梳理和统筹各类相关制度,从程序层面和实体量刑层面明确其分工与衔接方式。通过反思英国认罪协商制度并与我国现有规则进行对比,笔者认为在统筹各项制度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下四项基本原则:制度设计不能违反刑事司法探寻案件真实以准确定罪量刑这一首要目的;被指控人的基本权利要获得最低限度的保障;被指控人的认罪认罚行为与从宽量刑之间应当遵守比例原则;应当尽量降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负面溢出效应,特别是对被害人的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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