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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被追诉人反悔的正当性及程序保障

摘要

被追诉人的"反悔"及其司法风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被追诉人"反悔",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之后,在此后的一审过程中或是一审判决生效后上诉要求"撤回"自己此前已经进行过的有罪供述.笔者认为,被追诉人的反悔应是其辩护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得以任何条件包括变相地限制或予以剥夺.但从理论上说,被追诉人在认罪、认罚之后"反悔",推翻此前认罪认罚的供述,会带来两个不利后果:第一,"反悔"对被追诉人本人不利,反悔后随即错失了从宽处罚的制度性保障,并可能因此"惹怒"司法机关甚至遭到报复性指控与审判.第二,"反悔"对司法机关不利,被告人认罪之后反悔转入普通程序处理直接推翻了办案机关此前所做的一系列工作,办案机关"重蹈覆辙",此前所使用的证据可能会被排除,司法负担加重.《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下文简称《规定》)对后者给予了印证.其立场是,法院对被追诉人的"反悔"持隐含的反对态度,并对反悔予以制裁.其第25条规定,庭前会议阶段,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撤回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撤回申请后,没有新的线索或者材料,不得再次对有关证据提出排除申请.从实践来看,可能基于认罪认罚的制度而撤回,其隐性后果是不得反悔或者代价沉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应当保障被追诉人享有反悔的权利,同时还应防止被追诉人恶意反悔消耗程序资源。这需要一个双向的平衡机制。应合理使用被追诉人认罪前所获得的证据、明确赋予被追诉人反悔与撤回权。还建议在未来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工作办法》中规定,如果被告人的认罪认罚存在不自愿、被欺骗、案件定性量刑不准确等情形而反悔,撤回证据排除申请的,转为普通程序后,仍有权再次对有关非法证据提出排除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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