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会议>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7年年会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背景下的简化审理程序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背景下的简化审理程序

摘要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简化审理程序的内在联系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尽管对西方的恢复性司法与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有所借鉴,但却带有明显的中国特色,可以被看做是结合我国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以及长期与犯罪作斗争的经验积累所提出的一种中国方案.在该项制度下,国家与被追诉人平等协商,通过特定的实体或程序利益之"交换",促使其自愿认罪.不仅充实了诉讼权利的内涵,强调并尊重被追诉人的诉讼主体地位,而且强化了被追诉人意愿对于诉讼进程变化的实质影响.依我国的传统法律观念视之,"认罪认罚从宽"实乃一种实体法概念,因而其在实体法上的规定较多,如坦白、自首、缓刑、假释等,而程序法上的认罪认罚从宽则相对较少.然而,作为一项旨在通过特定的实体或程序利益之"交换",促使被追诉人自愿认罪的有机制度和程序整体,认罪认罚从宽本身属于一项宏观的政策性制度,具有集合性、实体和程序于一体的综合性特征.由于我国目前的各种简化审理程序,均以案件事实清楚、被告人认罪为基本前提,因而以"认罪"、"从宽"为基本概念特征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本身就包含了当前的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公诉案件的和解程序等内容.从这个意义上来讲,简化审理程序已然构成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项下的主体程序制度内容.在笔者看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背景下简化审理程序下的庭审制度与庭审程序设计应当在总体上沿着妥善处理好庭外和庭审关系的进路展开。概括而言,一方面,应当在法庭审理之外充分做好庭审之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特别是利用庭前会议的机制平台进行证据展示,以保证辩方在信息充分的情况下,从理性经济人的视角进行利益权衡,作出是否自愿认罪的选择判断,从而为认罪协商制度的展开奠定前提和基础;另一方面,则应当根据简化审理程序的认罪特征,将法庭审理之重点放在对于被告人认罪表示的自愿性和明知性的审查,核实被告人认罪的事实基础,以及在以量刑为核心的审理程序中决定在何种从宽幅度内进行量刑等方面,以确保简化审理程序的公正性,发挥法庭审理对于简化程序适用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以及控辩认罪协商之效力、结果的最终决定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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