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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招聘设置毕业学校条件是否属于用人自主权之我见

摘要

用人自主权是指在不违反国家强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根据企业岗位的特殊性需求设置相应的录用条件,即用人单位有权依法并根据本单位的需要择优录取员工,其中包括有权自主决定招工方式、招工数量、招工条件和招工时间.单位招聘设置毕业学校条件不属于用人自主权的观点认为单位招聘设置毕业学校条件有悖用人自主权的行使初衷,使得部分毕业生平等就业的权利被侵害,单位招聘设置毕业学校条件属于用人自主权的观点认为不违反强制性法律法规,是企业招聘门槛设置的自由,提高了招聘效率,降低了企业招聘成本,“上流”院校学术氛围普遍较好,学术资源优质,企业更青睐,笔者则更倾向于“单位招聘设置毕业学校条件不属于用人自主权”:第一,我国现行法律中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企业不能以毕业院校作为招聘条件,但是平等就业法明确规定了每个人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企业如果以院校作为准入门槛,实际上就大大的影响—了人们公平竞争的权利。第二,设置毕业院校条件的确可以提高企业的招聘效率,但提高招聘效率并不是企业招聘的初衷,企业招聘的根本目的是找到合适这个岗位的“最优”人才,因此招聘的最高准则实际应该是“以人为本”。这样简单地以院校为门槛,造成了大量人力资源的流失,完全违背了企业按需选择人才的初衷。第三,学历不等于实力,毕业院校条件的设置并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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