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事件中的公益诉讼

摘要

公益应主要靠公权体系维护,私权通过公益诉讼可督促公权,民事不宜公诉,公益诉讼与维护“小额多数”私益的群体诉讼是有本质区别的.科学全面地认识“搭便车”问题、认识行政罚款等行政措施的性质,在完善群体诉讼制度的同时,也应从利益衡量的角度遵重私权自治、考虑环境与经济的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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