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裁前告知”程序的完善

摘要

在诸多“创新"机制中,德阳仲裁委提出的“裁前告知”程序引起了全国仲裁界人士的极大关注,针对该措施是否符合仲裁的正确理念,是否可以推进仲裁制度的健康发展,则见仁见智。有学者认为,该措施出发点与目的虽好,但却会出现对仲裁的保密性价值造成冲击,降低仲裁权威性,丧失仲裁的效率等得不偿失的问题,所以不可取。也有学者认为,该措施的确有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但有利于体现仲裁特色,彰显仲裁特色,提高专业水平,总体利大于弊。还是值得全国推广。笔者作为德阳仲裁委员会的一名仲裁员和执业多年的专职律师,既参与了诸多仲裁案件的审理,也作了大量仲裁案件的代理。就“裁前告知”程序的优劣利弊也有着自己深刻的理解和体会。笔者认为,“裁前告知”既符合仲裁法理论,在实践中也被证明是确实有效的;当然,作为新生事物,不成熟不完善的地方肯定存在,所以,有必要对“裁前告知”作理论上的进一步研究,以继续扩展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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