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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路径比较与选择

摘要

本文从对学界有关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路径争论的观点梳理入手,通过对域外制度实践的归纳和我国公共行政现实要求的分析,论证了公有公共设施赔偿需要不同于普通民事赔偿制度的特殊规则.在此基础上,文章从实行公私法二元制国家的发展趋势、我国已有的制度资源、成文法传统下的法律适用方法以及现有制度的缺陷等方面,论证了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应当纳入国家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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