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会议>第十届全国司法精神病学术会议 >刑事责任能力评定中“待分类的精神病性障碍”的诊断讨论及案例分析

刑事责任能力评定中“待分类的精神病性障碍”的诊断讨论及案例分析

摘要

刑事案件中司法精神病鉴定的主要目的是明确嫌疑人有无精神异常,有无刑事责任能力。对于刑事责任能力的判定需要医学要件及法学要件。医学要件需要确认嫌疑人是否患有精神障碍,是何种精神障碍。但直到目前为止,精神医学经历了一百多年的发展,但对于精神障碍的病因仍不完全清楚,虽然在临床实践的基础上形成了科学的诊断体系,但仍缺乏客观、特异性的实验室检查,临床实践中对精神障碍的确切诊断还存在一定难度,原因在于精神障碍的诊断仍主要依靠知情者(主要为家属)提供的病史和精神专科医师的精神检查。病史的可靠性、可信性、详尽性以及精神检查技术、技巧的水平有时会影响诊断。而且目前区别精神异常与正常的标准受到时代、个人经历、群体、文化背景等的影响,目前主要的区别标准为:1)统计学标准,如智商的划分;2)自身前后对照的标准,个体以前不是这样,现在与以前明显不同;3)社会标准,以多数人作为参照物,若个体与群体明显不同视为异常;4)社会功能情况,如学习、工作、生活、家庭职能等是否受到明显损害。临床实践中患者症状的早期化、不典型化以及患者的不合作等原因也会影响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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