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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能力评定中'待分类的精神病性障碍' 的诊断分析

     

摘要

目的 探讨"待分类的精神病性障碍"诊断在刑事责任能力鉴定中的形成原因、判定原则及处理措施.方法 分析比较四川西南司法鉴定中心2006年1月至2007年7月刑事责任能力鉴定案例中12例诊断为"待分类的精神病性障碍"的鉴定资料.结果 形成此诊断的主要原因是鉴定资料不充分,描述的被鉴定人精神异常表现不具体、不典型(83.3%),或鉴定资料描述的精神异常与鉴定检查时发现的情况不一致.但是即使诊断为"待分类的精神病性障碍",仍可以从作案动机、有无逃逸等评定其刑事责任能力.12例诊断为"待分类的精神病性障碍"的被鉴定人9例(75%)判定为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3例(25%)判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结论 "待分类的精神病性障碍"是一种暂时性诊断,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在司法精神病鉴定中使用,但应慎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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