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选举舞弊立法研究

摘要

罗马从共和时期到帝政初期,罗马共颁布了15部法律打击选举舞弊行为.选举舞弊不同于选举贿赂,前者包括但不限于后者.罗马人的选举理想是候选人仅靠自己的美德、不假任何外力胜选,所以,运用任何外力助选的行为都构成选举舞弊.选举制度是民主制度的表现形式,罗马的众多的反选举舞弊法的存在可证明罗马是一个民主国家.现代选举法尽管与其罗马的对应物有种种不同,但两者间存在明显的连续性,由此可以说罗马民主是现代西方民主的源头.罗马人关于选举舞弊方面的立法繁多,重复立法,证明前法的实效性不强,这从一个方面表明了共和国末期最后一个世纪之中选举舞弊的情形的严重和泛滥。早期的反选举舞弊立法具有明显的阶级性,它们体现了平民与贵族争夺政治权力、为此限制贵族的选举优势的愿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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