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肺空洞病变基础上的损伤程度评定一例

摘要

本例王某被人打伤头胸部,临床检查发现;左侧液气胸,左肺压缩80%,左肺上叶及右肺下叶渗出性改变,左肺下叶不规则三角形肺空洞,洞内积液、周围肺组织渗出性改变。低烧,血象高,中性高。临床和法医学检验,只发现左眼睑挫伤、面部擦伤,胸廓未见明显的损伤,血气胸是肺空洞、炎症常见的并发症。考虑;胸部在轻微外力作用下,加速或加重肺空洞、肺部炎症灶脏层破裂出现液气胸。因此,外伤与液气胸存在间接因果关系,其损伤程度符合《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4.1.1条、第4.1.2条、第4.3.3条的有关规定,不宜作损伤程度评定,依据吴军等提出损伤寄与度的评判标准;(1),既有损伤,又有疾病,若后果完全由疾病造成,即损伤与疾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外伤寄与度为0%。(2).既有损伤,又有疾病,若外伤为辅助因素,即损伤与疾病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辅因形式),损伤寄与度为12.5%.(3),既有损伤,又有疾病,若外伤为诱发因素,即损伤与疾病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诱因形式),外伤寄与度为25%。(4),既有损伤,又有疾病,若后果与外伤二者独立存在不可能造成,为二者兼而有之,即损伤与疾病之间存在“界限形”因果关系,外伤寄与度为50%。本例外伤为辅因形式,外伤参与度为12.5%。依照《外伤在与疾病共同存在的案件中参与度的评判标准》(网上征求意见稿)的有关规定,损伤参与度为30%,损伤程度为轻伤,经济损失赔偿为100%,,作为案件调解依据,比较容易操作,也利于结案,但用于追究刑事责任过重,有失公平,也无法律依据,值得商榷。因此,损伤参与度为12.5%,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比较合理。肺渗出性改变、肺空洞一般多见于结核病,但本例临床未能明确诊断,因此,在血气胸案件中,伤者低烧,血象高,肺空洞、肺部组织见渗出性改变的,在损伤程度评定中应认真颤别,伤与疾病之间存在的因果关系,分析外伤在现存后果中起主要作用还是次要作用或轻微作用,作出合理的评定,外伤起主要作用的应忽略疾病,以原发性损伤为依据直接评定损伤程度,外伤与疾病共同作用的,适度降低损伤程度等级,损伤为次要作用或轻微作用的,不宜作损伤程度评定,只说明因果关系。血气胸案件损伤程度评定中,病历资料应齐全,检查应全面,有疑问及时复查。本文案例肺空洞未报、胸腔引流液未作生物学分析有待重视。伤病共存案件的损伤程度评定,应该在治疗终极评定比较准确,但影响办案程序,二者难以统一,易出现损伤程度先重后轻或先轻后重的现象,影唯鉴定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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