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例眶内壁骨折损伤程度评定探讨

摘要

本文中提出了在鉴定过程中遇到的两个具体案例,并对其损伤程度的认识,鉴定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对此类损伤程度评定尺度的把握,应对具体案例的损伤程度评定需在严格依据《人体损伤鉴定标准》相应条款的条件下,全面分析,综合鉴定。如本文所探讨的两个案例,虽然《人体损伤鉴定标准》规定单纯的眶内壁骨折、鼻骨骨折、上领骨额突骨折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但是,在即有眶内壁骨折又有鼻骨骨折或即有眶内壁骨折又有上领骨额突骨折时,如何评定损伤程度,需要具体案例具体分析,综合评定,、做出合情、合理也要和法的鉴定。实际案例与《人体损伤鉴定标准》中已经明确规定其损伤程度级别相类似的条款进行比较,以类似条款作为参照,,对具体案例做出相应的损伤程度鉴定。本文两案例为眶内壁骨折合并鼻骨骨折和眶内壁骨折合并上领骨额突骨折,此二案例与《人体损伤鉴定标准》中5.2.4轻伤二级。“鼻骨粉碎性骨折;双侧鼻骨骨折;鼻骨骨折合并上领骨额突骨折;鼻骨骨折合并鼻中隔骨折;双侧上领骨额突骨折。”相比,其对人体的伤害程度毫不为轻。因此,评定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是完全可以接受的,且引用《人体损伤鉴定标准》中5.2.4轻伤二级f)款项为鉴定依据,也使鉴定意见更趋合理。损伤当时伤情与损伤后果相平衡原则要将损伤当时对人体造成的伤害和损伤造成的后果综合考虑,与相应的条款对比分析后评定损伤程度。此项为法医鉴定过程中通常情况下需遵守的原则,许多法医鉴定案例都可能遇到。本文案例也有可能需要考虑损伤后果,如鼻骨骨折,上领骨额突骨折对鼻部外观及功能的影响,眶内壁骨折对眼部外观及功能的影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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