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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例双侧眼眶内壁骨折的法医学鉴定与探讨

摘要

本文就眼眶骨折,特别是双侧眼眶骨折的诊断、鉴别诊断及在新标准中有关眼眶骨折鉴定有争议的地方作一探讨。眼部外伤在法医学鉴定中非常常见,而其中眼眶内壁骨折的案例就更常见,单侧眼眶内壁骨折鉴定为轻微伤并没有疑义,但是根据现行标准规定,大家注意到条款中对双侧眼眶内侧壁骨折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故对于案例1双侧眼眶内侧壁骨折的鉴定,在鉴定时曾引起较大的争议,如果案例1按照单纯眶内壁骨折的条款定评定为轻微伤,显然有点不合适。笔者认为可以根据标准的原则规定和精神,即实事求是原则、损伤程度等级划分原则,比照本标准最相近条款进行损伤程度鉴定为妥,在现标准有关款中规定:单纯性鼻骨骨折属轻微伤,双侧鼻骨骨折可以评定轻伤二级:单侧上领骨额突骨折属轻微伤,双侧上领骨额突骨折可以评定轻伤二级,那么笔者认为案例1完全可以依据标准原则、精神,以标准第6. 4款及比照第5. 2. 4)款为依据,将双侧眼眶内壁骨折评定轻伤二级非常妥当,这样才能使司法鉴定体现科学性、公正性及严肃性并能在审判中更好的发挥作用,从而使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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