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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医疗损害鉴定有关问题应如何认定

摘要

本文研究了医疗损害鉴定有关问题应如何认定,医疗纠纷未做尸检可否做医疗损害鉴定的问题,《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但作为医疗纠纷患者死亡的尸检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并不仅限于此七日内,主要看尸体保存的如何(一般尸体冰存的条件是能够持续低温冷冻保存);若尸体冷冻保存则可做尸检,也可做医疗损害鉴定。尸体若丧失了尸检条件,医患双方均不能通过医疗损害鉴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建议此种情况下其死亡原因是否可以通过临床资料分析论证来进行确认。因为病理学死因虽然不能明确,但是若基于医院提供的病历资料认定医院存在医疗技术过错,以及在此基础上可判断的医疗违法过错存在,那么则应当依据法律意义上的原因力原理,认定医院违法过错对患者死亡(非根本死因或直接死因)存在法律意义因果关系。医疗纠纷未提供主观病历可否医疗损害鉴定的问题,主观性病历指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对病情观察、对病史的了解和掌握进行的综合分析所做的记录,指的是死亡病历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但主观性病历患者及家属不得查阅、摘录及复印。此情形建议可以在提出申请鉴定后,由鉴定机构通知医方到鉴定机构参加听证会时提供。或主观病历提交到人民法院后,作为一种普通的民事诉讼证据,患方当事人有权通过证据交换的方式,从人民法院复印到主观病历内容。也可通过现有病历资料提出鉴定申请,是否全面由鉴定机构审查认定;有些情况仅根据客观性病历则可做出鉴定。医疗纠纷发生的时间及经治医院的资质如何认定问题,《侵权责任法》第六十条规定了患者有损害,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三种情形,其中对第三项“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对此各方的理解不尽相同,也留下了一些学理解释的空间。但执业医师法规定只要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则可在医疗机构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而没有规定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受获得时间、医院资质及地区差异等因素的影响。所以医疗医疗损害鉴定应不受此等因素的影响。音视频资料在医疗损害鉴定中如何认定问题,在纠纷处理中,经常会出现难以以文字形式保留证据,或者一方拒绝签字的情况,此时,录音录像是保留证据最好的方式。但不可否认的是借助于高科技注重证据保存,使录音笔、录音电话、监控等设备成为保存证据必不可少的手段。因此若在医疗损害鉴定中采用某一方所提供的音视频资料前应征得法院的书面同意:诉前委托可经医患双方签章认定,否则不得使用。听证会记录在医疗损害鉴定中如何认定问题,医疗损害鉴定司法鉴定机构组织召开听证会时要注意记录双方争议焦点即与损害相关的主要矛盾及各自的观点;特别是鉴定人及专家对此质询医患双方的问题。会后,要求医患双方及法院工作人员(有法院工作人员时)及时在听证会笔录共同签名捺指印进行确认再采用;有条件可进行拍照、录音录像加以印证,确保鉴定过程可追溯性,否则不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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