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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中对肢体丧失功能评残的探讨

摘要

交通事故中,绝大多数上、下肢损伤对功能的影响是比较有规律的,而且比较稳定的,根据人体正常运动的基本条件,采用一定程序和形态的各种原始损伤,来评定上、下肢伤残等级的方法是容易操作的,科学的、切实可行的方法。这种方法在标准中很多条款中被广泛应用。对于相关鉴定机构统一认识与尺度具有积极作用,避免了多头鉴定,人情鉴定的发生。因为肢体损伤部分功能致残集中在Ⅷ、Ⅸ、Ⅹ条款中,为此建议对于四肢丧失部分功能的评残标准进行增补。对于股骨头坏死、髓臼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等,可评定为伤残八级;对于关节置换术后的当事人,可以评定为伤残九级;而对于六大关节之一粉碎性骨折伴关节功能障碍可视关节功能评定为九级;对于关节内骨折,关节功能部分障碍的情况,可评定为十级。这样,将极大地保护了受伤当事人的利益,大大减少了当事人受伤又得不到赔偿的情况发生。鉴于上、下肢功能丧失涉及到运动系统的骨骼、肌肉、韧带、神经损伤及后果,这么繁多的损伤很难包容进去,遇这种情况,可参照上述条款相近的进行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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