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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对《人体损伤鉴定标准》中几条有关骨折规定的理解和应用

摘要

关于肋骨骨折“标准”第5.6.3c规定“肋骨骨折6处以上”为轻伤一级;第5.6.4b规定“肋骨骨折2处以上”为轻伤二级。对该2条规定,释义并未对实务操作做出明确说明,司法部编写的《人体损伤鉴定标准释义》明确“本标准规定肋骨骨折不再以骨折根数或骨折端有无移位作为鉴定依据,而代之骨折数量,实际指骨折线的数量。粉碎性骨折因存在两条以上骨折线,可符合本标准所说的轻伤二级。”该释义虽然有简单明了的指标,即根据骨折线的数量来确定骨折数量,但笔者认为在实践中难以操作,理由是:(l)骨折线数量的确定存在困难。实际工作中,无论是数字X片还是CT薄层扫描,甚至进行重建,对于肋骨骨折位置和形态的诊断尚且存在一定的困难,肋骨骨折漏诊、误诊的情况时有发生,更不用说确定骨折线数量了,特别是一些细小的骨折线。如果在实际工作中以骨折线数量来确定骨折的“处”,势必会导致诸多争议;(2)骨折线数量的确定没有标准。对于一些复杂的骨折,其骨折线走向曲折、多有分叉,究竟如何计算骨折线数量没有原则性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容易引起争议;(3)释义本身存在矛盾。根据本释义,骨折线在6条以上即可鉴定为轻伤一级,但释义中又同时明确粉碎性骨折“符合本标准所说的轻伤二级”,如果一处粉碎性骨折存在6条以上骨折线该如何确定。因此,根据该释义进行操作,遇到此种特殊骨折会无所适从。关于四肢长骨骨折“标准”第5.9.3e规定“四肢长骨粉碎性骨折或者两处以上骨折”为轻伤一级;第5.9.4f规定“四肢长骨骨折”为轻伤二级。从字面上理解,将“粉碎性骨折”和“两处以上骨折”放在同一条文中,应该指的是同一根长骨不同形态的骨折,但笔者认为,该条文应该适用于不同长骨骨折的情形,和理由是:(1)医学上同一骨骼两处以上骨折即为粉碎性骨折,如果5.9.3e规定中“粉碎性骨折”“两处以上骨折”指同一骨骼,则不严谨,有重复之嫌;(2)在同一标准中,同一概念的外延和内涵应该始终持一致,既然肋骨骨折的“2处”和“6处以上”可以是不同肋骨骨折的累加,那么长骨骨折中的“两处以上”也应该可以是不同长骨骨折的累加;(3)5.9.4f规定“四肢长骨骨折”显然是指一根长骨的一处骨折,这是轻伤二级,那么两根以上长骨各有一处骨折鉴定为轻伤一级也就顺理成章了。因此,这两条规定在实际工作中的应用应该是:(1)一根长骨一处骨折鉴定为轻伤二级;(2)一根长骨一处粉碎性骨折鉴定为轻伤一级;(3)四肢长骨累计骨折在两处以卜鉴宁为择伟一级,关于掌故骨折“标准”5.10.4d规定“舟骨骨折、月骨脱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为轻伤二级,5.10.5d规定“腕骨、掌骨或者指骨骨折”为轻微伤。根据该两条规定,掌骨骨折能否构成轻伤取决与是否“完全性骨折”,而“释义”并没有对“完全性骨折”进行说明,以致在实践中出现歧义,焦点集中在掌骨基底部的纵行骨折是否为“完全性骨折”而构成轻伤二级。有人认为“完全性骨折”就是骨折线贯穿骨骼整体,造成一块和本体完全分离的骨碎块,根据这一理解,掌骨基底部的纵行骨折符合“完全性骨折”,应该鉴定为轻伤二级;但有人从第4版《法医临床学》教材中找到了不同的定义,即“完全性骨折是指骨的完整性和连续性全部中断,骨折线贯穿骨骼全径,骨骼完全离断,管状骨形成近远两个或两个以上折段”。该定义不仅从骨折程度对完全性骨折进行了界定,对管状骨的完全性骨折还做了特别规定,即管状骨的完全性骨折必须满足“形成近远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折段”,这就意味着骨折线必须完全横穿管状骨才是完全性骨折,那么掌骨基底部的纵行骨折显然不符合“完全骨折”。笔者认为这样的理解比较合理,因为掌骨基底部纵行骨折对功能没有很大影响,不符合轻伤的总则规定,而完全横断则会大大影响其运动功能。所以,在实践中,如果是舟骨、月骨等块状骨,只要骨折线贯穿骨骼全层造成骨骼完全离断即可鉴定为轻伤二级,但对于掌骨这样的管状骨,不仅要求骨折线贯穿骨骼全层,还要求要横行贯穿骨折全径才能鉴定为轻伤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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