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会议>中国法医学会·全国第十七届法医临床学学术研讨会 >开放性颅骨骨折伴硬脑膜破裂损伤鉴定标准适用探讨

开放性颅骨骨折伴硬脑膜破裂损伤鉴定标准适用探讨

摘要

本文对开放性颅骨骨折伴硬脑膜破裂损伤鉴定标准适用进行了探讨,指出《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1.2b是《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四十条“开放性颅脑损伤”的对应条款,新标准条款对硬脑膜破裂为重伤鉴定的必须条件进一步明确。在旧标准释义中认为开放性颅脑损伤对人体健康的危害是:“创伤严重,出血较多,易致失血性休克,易形成颅内血肿,受伤当时对人体危害大,颅腔与外界相通,颅内又常有异物存留容易出现感染等合并症。早期可出现颅内化脓性炎症,晚期可出现脑脓肿,易形成脑膜或脑组织疤痕,是引起外伤性癫痈的原因之一”。“因而,不论是否遗留某些神经损害征象,以及其他后遗症,均应评定为重伤。但,不包括内开放性颅脑损伤”。新标准将该类损伤划分在颅骨骨折鉴定部分,5.1.3c规定“颅骨凹陷性或粉碎性骨折”属轻伤一级,而5.1.2c和5.1.2b规定“颅骨凹陷性或粉碎性骨,出现脑受压症状和体征,需手术治疗;开放性颅骨骨折伴硬脑膜破裂”均属重伤二级,所以从新标准中条款制定的层级看,5.1.2b应是旧重伤鉴定标准第四十条精神的延续,即只要是符合外开放性颅骨骨折定义的,及符合硬脑膜破裂定义的,这两种情况同时存在时就可以鉴定为重伤二级。徐某被伤害案中,左额部皮肤裂创,对应部位颅骨凹陷粉碎性骨折,左额叶脑组织挫伤,硬膜外血肿形成,颅内有散在分布的游离气体影,“开放性颅骨骨折伴硬脑膜破裂”的诊断依据是充分的。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