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会议>第三届中国青少年发展论坛暨中国青少年研究会2007年学术年会 >试析恢复性司法在我国青少年犯罪矫治中的实践与探索

试析恢复性司法在我国青少年犯罪矫治中的实践与探索

摘要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出要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立,一个及其重要的内容和方面就是建立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关系,建立和谐的生活环境。青少年犯罪被国际社会列为世界三大公害之一,在我国,青少年犯罪一直是一个非常严峻的社会问题。如何科学对待青少年犯罪问题,妥善处理未成年人犯、受害人、社区、社会和国家等多方之间的关系,教育未成年人犯罪,使其不再危害社会从而进一步达到保护未成年人的目的,是构建和谐社会中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问题。并且,少年司法制度如何设计得更科学、合理,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稳定、发展必须面临的重大课题。恢复性司法模式在世界司法制度尤其是青少年法律制度的改革浪潮中尚处在尝试阶段,在我国,更是一项非常具有探索性和挑战性的制度。通过前面的分析,显而易见,目前我国还不具备恢复性司法所必需的完备条件,很多方面有待完善,但它代表着一种崭新的和先进的司法模式,与我国传统的司法制度和观念有着不同程度的契合,在我国整体司法制度要整体引人恢复性司法模式尚不成熟之际,应在转变思想、排除障碍的基础上从青少年犯罪矫治人手,使恢复性司法在中国生根发芽、逐步发展壮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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