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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民主化:构建和谐社会的文化政策——基于文化公民身份的视点

摘要

在社会发展到一定的阶段上,公平与否对该社会能否实现和谐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没有公平就不可能形成真正的和谐。同样,与和谐社会相适应的和谐文化的构成则不能没有公平观念,甚至可以说,不注重公平的文化根本就不能与社会追求和谐的价值目标相匹配。问题的关键在于要树立正确的公平观念。确立科学的平等价值观念必须考虑两个基本前提,一个是虽然人与人之间在能力上存在现实差异,但是作为构成社会的成员,他们都需要生存和发展;另一个则是恰恰因为人与人之间的能力存在现实差异,致使个人对社会所作的贡献可能是完全不同的。这样,能够体现公平的平等观念就应该由两个方面构成:一是基本权利—人们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起码的、最低的权利,就是人作为人所需的权利,也可以说基本权利的实质就是人权应该完全平等,二是非基本权利—人们生存和发展中满足比较高级的需要的权利应该按比例平等。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上,区分完全平等和比例平等都是非常必要的,否则社会就会追求一种平均主义式的平等。真正的公平,必须通过对权利分配实行完全平等和按比例平等的统一才能得到科学的体现。因此,国家应该把维护基本权利的完全平等作为保障社会有序运行的制度安排中根本的价值目标,同时,个人应该对非基本权利比例平等及其后果保持理性的认同态度。这种公平观念的实践转换,不仅有利于在当代中国促进和谐社会建设,而且对于个体理性和集体理性之间的矛盾所引起的集体行动的困境,可以发挥重要的消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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