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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地位的探究

摘要

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中国农村改革开放后农民自发组织,党和国家和各级政府给予大力扶持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本文从国家法律、规章、规定的框架内比较赋予的法人地位,分析各自优势,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研究其组织形式顺应了现阶段农村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表现在农技协提升了农村生产力水平,合作社降低了农民进入市场的门槛,农技协,合作社创新了生产方式,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不可替代.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新农村建设中相互依托,共生共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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