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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公益诉讼从理想到实践的新尝试——以“宜昌流浪汉维权案”为依托对维权主体的法理探寻

摘要

在法律制度的建立及其发展过程中,某个偶然事件就可能会起到重要作用,“流浪汉维权案”犹如“孙志刚案”可以推动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一次进步,其具有的典型性意义和基本价值是值得法官进行研究的。正文分五部分。第一部分为“宜昌流浪汉维权案”简介。介绍本文研究的依托“宜昌流浪汉维权案”的案情和以和谐司法理念为指导审判该案的过程。第二部分为补充维权主体法律漏洞的紧迫性。首先对“流浪汉维权案”案情的相同点进行简要的概括,列举司法实践中对民政部门维权主体资格认定的两种观点的具体内容;其次阐述对民政部门维权主体的认定,必须充分考虑到现阶段我国有关立法的现状,法官应主动“找法”和“造法”,科学而公正的给全社会一个满意“说法”的观点。第三部分为补救救助主体法律残缺的“找法”。分析我国现行社会救助制度存在法律规定部分残缺问题的原因,采用目的性扩张的方法,探寻民政部门为死亡的不知名流浪乞讨人员提供救助并不违反职权法定和合理行政原则的法理,得出民政部门是目前唯一既合法又合理代替死亡的不知名流浪乞讨人员近亲属的救助主体的结论。第四部分为填补起诉主体法律空白的“造法”。剖析民事公益诉讼原告主体缺位的现状和原因,采用法官直接创设法律规则与类推适用相结合的方法,探寻民政部门可以代替死亡的不知名流浪乞讨人员近亲属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法理,得出按照实现全社会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现行民事诉讼法支持起诉原则的法律的客观目的和类推适用最相类似法律规定的裁判规则确认民政部门起诉主体资格的结论。第五部分为弥补民事公益诉讼法律漏洞的立法。根据“宜昌流浪汉维权案”折射出的民事公益诉讼存在的法律漏洞,提出制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具体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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