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法的历史类型

摘要

传统的法的历史类型理论并不能客观科学地描述国际法起源和发展的规律。为建构一项“国际法起源和发展”的描述理论,可以对法的历史类型作出划分,区分为国内法的历史类型和国际法的历史类型。国内法的历史类型是与传统的法的历史类型概念等价的,是指依据各国国内法所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及所体现的国家意志的性质的不同而对各种社会形态下的法律制度所做的分类。国际法的历史类型则指依据国际法所赖以存在的国际关系和国际社会发展和演变的不同阶段从纵向发展的角度对国际法所做的划分。由于国际社会大致经历了前国际社会、区域性国际社会、殖民性国际社会和普遍性国际社会等四个发展阶段,因此,国际法的历史类型可具体分为前国际社会的“国际法”、区域性国际社会的国际法、殖民性国际社会的国际法和普遍性国际社会的国际法等四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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