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经济犯罪的立法模式

摘要

从1979年刑法典分则第三章共15个条文13个罪名,到现行刑法典经历一个单行刑法和七个刑法修正案后,经济犯罪的家族成员已今非昔比,不但改头换面,由“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变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而且扩充为八节八类犯罪,与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共九节)一道,占据了现行刑法典的半壁江山。总体而言,我国经济犯罪立法模式经历了一个分分合合的历程。制定1979年刑法典时,当时还处在计划经济体制中,并且本着“宜粗不宜细”的立法精神,经济犯罪显得比较单薄,但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渐展开,计划经济体制开始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在此过程中,走私、套汇、投机倒把、盗窃、贿赂等经济犯罪活动开始不断出现,随着1982年3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立法机关先后通过了24个单行刑法,其中有关经济犯罪又增加了偷税抗税、假冒注册商标、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侵犯著作权、破坏金融秩序、票据犯罪等犯罪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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