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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案被告人口供的证据能力与证明力论

摘要

我国同案被告人的口供依据口供作出者与口供内容的利害关系,分属于证人证言和犯罪嫌疑人、被告的陈述和辩解两种证据种类。这种分类有混淆口供所属证据种类以及把口供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混为一谈之嫌。证据能力的判断涉及刑事诉讼程序、证据法、宪法基本权利等问题。证明力的判断是事实问题,法律却可以通过限制作为判断证明力依据的证据能力的条件或规定证明力判断的准则,规范证明力的判断过程和判断结果。在我国,同案被告人口供作为证人证言,庭审中应采用调查证人证言的程序调查该口供,且该口供具有完全的证明力。同案被告人口供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陈述和辩解,无论对作出口供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还是对其他同案被告人而言,均具有证据能力;但在证明力上须有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口供以外的证据作为补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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